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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機場進口退運包報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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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退港需要哪些費用貨物退港需要哪些費用(上海如何辦理貨物退港手續?)
1.企業退運申請報告(詳細說明退運及不合格原因)
2.與外商之間的退運協議(如果全外文,請備外文譯漢一份)
3.外商的質量不合格說明 要翻譯成中文加蓋+原件英文加蓋
4.外管局出具的相關未結匯證明
5.退稅局出具的相關未退稅或退稅已補稅證明
6.原出口報關單
7.原出口報關單復印件(蓋)
8.INVOICE、裝箱單、報關委托書
9.提單
10.換單委托書
11.報檢委托書
一般來說哪些問題可以造成退運呢?
(1)貨物海運到客戶港口,但是客戶遲遲不付款,段時間內又找不到其他買家,只好退回來。
(2)客戶對貨物質量不滿意或者客戶發現貨物有明顯的質量問題不得不退運。
(3)裝貨物的木托盤破損,需更換托盤
(4)清關不齊全,導致無法正常清關產生的退運。
(5) 國外客戶無理由拒收貨物。
(6) 其他意外情況導致的退運情況
企業在申報退運貨物進口時應注意確定以下三要素:
1、“品質規格”要素:
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因品質或規格原因”是指貨物本身存在的質量(包括內在質量和表面、外觀質量)缺陷或者貨物的規格、型號、成份、含量、技術指標等 ,與買賣方在交易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品質或規格要求不符。如果貨物的質量缺陷或規格誤差屬于合同允許的范圍,則不能認為是品質或規格存在問題。所以企業向海關申報時應詳細舉證
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公約、國家標準或原出口合同中有關品質和規格的要求或約定的材料,而不能將退運原因簡單申報為“質量好不好”。因為嚴格地講“質量好不好”與“品質規格是否達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2、“時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這里“1年”的起算期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為貨物“復運進境”日期,企業確定時**切不可將上述兩個期與“申報日期”混淆。
3、“狀態”要素:
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原狀復運進境”是指退運貨物復運進境時的貨物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貨物形態一致,不能經過任何加工、修理、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一般情況下,退運貨物也不能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使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的情況除外。當然,海關在審核過程中會分析使用時間的合理性,對于不同的貨物,有些一經使用即可發現問題,有些則需要使用一段時間后才能發現問題??傊?,在審核確定退運貨物是否為“原狀”時,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考慮,不可一概而論,關鍵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狀”的基本概念,據此注意退運進口時的貨物狀態是否與原出口狀態一致,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稅。
另外退運貨物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一、依據以上進口退運規定,企業申報時應真實簡要的備注“退運原因”,方便海關確定貨物的征免方式;
二、根據《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中“企業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或所退稅款已退回稅務機關,海關方予辦理該批貨物的退運手續” 的規定 ,企業向海關申報時應備注是“附退稅黃聯”還是“附稅款退回證明”,從而海關確定是否接受企業退運進口的申報;
三、根據海關統計辦法,出口貨物退運進口的貨物無論是否屬于征稅范疇,其監管方式都應當為“退運貨物”;
四、復運進口的退運貨物的申報價格應與原出口申報價格保持一致,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復運進口貨物產生貶值的情況,應向海關主動出示相關證明材料,海關應依據相關管理規定予以酌情處理;五是企業要加強對海關關于“退運貨物”相關管理規定的學習,盡量避免由于對政策的不了解延誤了退運時限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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