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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港出口貨物退運報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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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海關對退運貨物的詮釋是什么?
1退運貨物定義:
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
2、退運貨物的設定依據:
一、*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令*124號)
二、關于修訂《*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公告2016年*20號)
3、申請(辦理)條件:
進出口貨物經營人或其代理人
4、辦理材料:
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企業在申報時可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5、辦理流程:
報關單預錄入→報關員電子申報→H2010系統電子審單→電子審單(人工審單)→(布控查驗)→放行→港區放行.
備注: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根據《*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和海關監管、征稅、統計等要求在預錄入系統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運辦理的手續:
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后,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的,出口企業應向區局稅源管理二科申請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后,據以向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自填《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二)《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明)的》;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原件及復印件(未申報免抵退稅時提供);
(四)發生退運關單對應的原《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已申報免抵退稅時提供);
(五)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記載有退運證明信息的磁盤。
稅源管理二科(原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確、無誤的資料,且企業將已退稅款返納入庫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出口退運資料要哪些:
1、到貨通知
2、海運/空運提單、電放保函
3、出口的箱單、INVOICE、合同及出口報關單
4、進口箱單、INVOICE、退運協議
5、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正本
6、申報要素
7、報關報檢委托書及十位編碼
8、空白敲章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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